一建建设

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若干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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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7-30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实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综合实验区建设成为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根据我厅职能,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规划体系。加强综合实验区规划编制的指导和服务,强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综合实验区与周边县市规划的衔接。支持综合实验区建立国民经济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规统一”的规划体系。指导帮助综合实验区编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加快建设步伐。支持综合实验区加快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对各类规划编制、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村镇住宅建设、“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等方面,在争取或安排国家、省级各类资金时均予以重点倾斜。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支持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县,争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加强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修编海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商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海坛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前期工作论证。加快海坛风景名胜区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在资金配套上优先考虑规划修编、资源保护、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支持综合实验区创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好特色景观资源。支持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推进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园林城市。

  四、做大做强建设类企业。在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建设类专业人员考核等方面,赋予综合实验区享有设区市一级的管理权限(在综合实验区建设主管机构成立前的过渡期间,先由平潭县建设局承担该项管理权限)。对综合实验区内规划编制、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建设类企业需到省厅办理资质审核审批的,实行“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支持企业调增资质、晋升等级;扶持综合实验区隧道施工等传统特色专业发展,打造企业品牌;支持综合实验区建筑业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开拓省外市场,帮助协调解决开拓市场方面存在的困难。

  五、推进对台交流合作。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台湾相关方面的沟通联系,指导综合实验区探索出台闽台两岸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开展合作的先试先行政策,建立两岸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同受益”模式。允许台湾规划、工程咨询等企业和执业人员在其资质范围内到综合实验区从业;认可台资企业及执业人员在大陆以外的业绩;台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竞标、项目贷款等方面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台资企业投资综合实验区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和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支持台湾地区企业和执业人员在综合实验区设立或投资入股、收购、兼并当地建设类企业,对其资质申请和审批按大陆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台湾地区居民在综合实验区报考规划师、建造师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为其开展执业资格注册服务;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到综合实验区购房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以综合实验区为平台,就两岸建设领域产业对接、优势互补加强研究、深化合作;在综合实验区建立两岸规划建设人才交流培训基地,推动两岸规划建设经验交流,学习借鉴台湾地区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建立支持综合实验区建设的工作机构和联系协调机制。成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支持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由林坚飞厅长任组长,翁玉耀副厅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相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人专职负责日常工作。建立省厅与综合实验区加强联系沟通的渠道和工作机制,协助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干部培训交流、参观考察,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快行业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省委组织部统筹安排,选派厅机关干部和技术人员到综合实验区挂职。协调省内高校与综合实验区建立协作机制,提供专业人才储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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